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相关单位若有异议,可向国家药典委去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国家药典委要求函件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475@chp.org.cn)。
附件:1. 羟丙基淀粉药用辅料标准草案公示稿
2. 预胶化磷酸羟丙基二淀粉酯药用辅料标准草案公示稿
3. 磷酸羟丙基二淀粉酯药用辅料标准草案公示稿
4. 预胶化磷酸羟丙基二淀粉酯药用辅料标准草案公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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