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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1/4/2011 11:21:29 AM         

 
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指导意见)
 
(一)按照全面规划、分布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分类分批对药品实施电子监管。
 
(二)根据《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号)、《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和《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585号)要求,相关企业按照规定时间办理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申请数字证书,对纳入药品电子监管的药品必须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以下简称监管码),配备相应条码扫描设备,并按规定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核注核销药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
 
(三)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照《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08〕153号)中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喷、贴、打印等赋码方式。
 
(四)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自身的规模、财力和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现状,设计好技术改造方案,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自由选择合适的、可信赖的系统集成商,或者自主进行生产线改造以及购置相关硬件设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公布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相关接口标准,并开通了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具体参见《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237号)、《关于开通药品电子监管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0〕465号)。
 
(五)为方便国家局和各省局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可将系统中药品相关监管信息与各省级药品监管网络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具体方案参见《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现监管数据共享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09〕214号)。由于各省级药品监管网络系统的多样性,请省局向国家局提出具体需求,共同商讨数据交换方案。
 
(六)为方便用户使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不断升级完善,监管部门及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用户要及时关注系统的升级情况。
 
(七)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在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中,政策解释、药品注册等问题可咨询国家局;系统操作、技术难点等可咨询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技术部门。(S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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