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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原料药生产造假 职工维权无门
发布时间: 5/8/2009 10:52:01 AM         

 

黑心企业知假造假

前不久,在各大网站论坛中就曾不断有人报料,披露江苏神华药业在原料药生产过程中造假,长期违规生产,严重违背GMP生产要求,原料药中砷含量不达标,违规使用甲醛闷消,制假造假,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然而,时至今日,此事件依然没有得到神华药业或是相关部门的解释澄清。据知情人透露,神华药业目前依旧在进行造假,妄图继续坑害消费者。

近日来,又有人连续报料江苏神华药业的丑态。据了解,江苏神华药业的前身为金湖制药厂,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自从山东老板接手后,“神华”便开始了知假造假之路。“神华”声称,他们有一条专业的黄原胶生产线,但实际上,该企业“生产”的黄原胶都是直接从山东采购回来再贴上神华的汉生标签进行销售。不用上生产线就可以出药品,在“神华”可谓是人人皆知。

企业违规用人

职工维权遭遇“马县长”

随着社会各界对神华药业投诉举报问题的增多,记者不禁对这个表面风光无限,背后却痛遭众多员工“自曝家丑”的地方企业产生了更多的怀疑,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神华药业成了众矢之的?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神华药业不仅存在严重的违规生产问题,在用人制度上也大有文章。近日,部分职工向记者投诉,神华药业不遵照国家劳动法用工,违规用人,严重损害了职工应有的利益。

据了解,金湖制药厂改制后,原有职工有的办理了退休手续,有的与制药厂解除合同。该厂职工告诉记者,在成立之后,无论是对于原有职工,还是新录用的员工,江苏神华药业均没有依照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无论职工是否自愿,均是每年一签劳动合同,合同期一年。最后一次书面合同的期限届满日为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以种种理由拖延,即便《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已经施行,该公司依然故我。

鉴于江苏神华药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决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权,于2008年初向金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及其他经济补偿。当事人陈某(化名)告诉记者,仲裁委在看了仲裁申请书,询问了有关情况后,明确表示不予受理,但又不说明理由,也不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反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员工无奈,于2008年10月22日以邮件特快专递方式将仲裁申请书寄至仲裁委,但遭拒收,员工以拒收单证为凭向金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被法院以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未予受理。至此,该员工作为普通劳动者也只能无奈并苦闷着。

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维权咋就这么难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者们曾欢欣鼓舞,以为自己维权的春天就要来了。然而,事实上目前仍然有很多企业视于法律不顾,违规用人,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利益。究竟这些企业有何神通,竟公然挑战劳动法?

就神华药业违规用人一事,2009年1月记者一行来到江苏金湖劳动局。对于“神华”的事,劳动局一副局长似乎也不愿多说什么,在送记者下楼时该副局长表示:“这是马县长交待的!我们也很为难。”

金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名吴姓工作人员接待维权者时也曾表示:“有事,找马县长去!”据当地多名维权者反映,他们在维权过程中得到的最多回复就是“你们直接找马县长”。陈某告诉记者,因为有马县长为地方各企业撑腰,才致使他们的维权行动举步艰难,同时合法权益受损的还包括同泰制衣等各大企业的员工。劳动者在依法提出维权申请后却是如此遭遇实属无奈。那么,是否法律规定是一回事,执行与否又是另外一回事?

谁充当了不法企业的保护伞

自三鹿事件后,各大企业都注重了多方面的自检,国家也加强了相关监管。那么,江苏神华药业在此背景下依旧违规生产,违规用人,知法抗法,知假造假,他们究竟有何神通,如此嚣张?

北京理工大学胡教授认为,地方企业想要发展壮大,当地政府在其中的作用绝对不能忽视。部分企业在做大做强之后,便盲目自大,无视消费者与职工利益,为所欲为。凭借着地方政府对纳税大户和招商引资企业的“重点保护”,违法企业无法无天,利益大过一切的丑恶面目暴露无疑。

所谓大树底下好乘凉,在某些企业看来,他们的违法行径并没有什么大不了,也出不了什么大事。只要把消息封锁严密,就可以继续欺骗国家,继续坑害消费者吗?江苏神华药业的种种作为与我国近年来倡导的法制建设格格不入,地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状实在令人堪忧,对此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来源:华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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