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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产业要“替代”不要“替身”
发布时间: 10/20/2014 5:00:20 PM         

 

  导读:在世界卫生组织(who)对仿制药的质量描述中,创新药物和仿制药是可以互换的,尤其是过了专利期以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仿制药的定义也特别提到在剂量、安全、服用方法、质量和效果方面应该与品牌药一致。

  

  仿制药质量合格,要符合生物等效性与临床等效性两个方面。“通过了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检验以及必要的临床试验和体外试验,仿制药才具有与原研药一致的生物等效性。而更重要的临床等效性,则要通过长期的临床试验。”胡善联提到,“大规模的安全临床试验必不可少,而我国现行的仿制药药学标准还处在一个比较初级的水平。”

  

  此外,我国在药代动力学参数的规定方面跟国际上也有较大差距。“比如cmax(血药峰浓度),欧盟的浓度标准就比我国的要窄很多。”金少鸿介绍说。

  

  鉴于此,为提高仿制药质量,我国从2012年开始提出进行药物一致性评价工作,出台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希望在2014年能够完成部分品种的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到2015年基本上完成所有固体口服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20152020年开展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的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

  

  “这项评价工作如果做好的话,对我国的仿制药质量会有很大提高。”胡善联拿出搜集到的一些文献举例,“比较赛诺菲的厄贝沙坦和3种国产仿制药的溶出曲线,明显仿制药的溶出率低,质量与原研药有很大差距。另外,同一类别的不同药品溶出曲线有高有低,说明我们国家的仿制药质量问题是值得引起重视的。”

  

  一致性评价待开展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不是突击性、阶段性任务。”金少鸿提醒说,“首先要充分了解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特点,要与临床紧密结合,并不是要求重新再做药品临床试验,而是要了解仿制药与原研药在临床有效性、安全性上的差异,有具体的参照目标。”

  

  同时,还要明确研究对象,仿制药与原研品是否具有相同的化学结构、相同的剂型、相同的给药途径。

  

  据了解,开展药品一致性评价的主体是生产企业,并积极地与药检所临床使用部门以及医药工业研究部门共同参与项目的全过程。在开展研究评价前,必须先找到该仿制药与原研药在临床上不一致的地方,针对这一关键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出对该仿制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具体方案,而不是用统一的方法来对各种不同的仿制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

  

  金少鸿还介绍,应充分发挥临床机构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的作用。“通过对评价的作品进行风险评估回顾性分析,提供准确的临床医学、药学信息,总结归纳提出临床不一致的具体体现。”

  

  此外,临床机构还应参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实验方案的审定,审核实验方案是否针对临床发现的问题;参与对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实验结果进行评议和验收,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解决了原来存在的问题,制定新的指标;对于已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后的仿制药,继续进行临床评估。

  

  “药品生产、研究机构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时还要讲究策略,科学地分析品种,明确再评价品种的属性。”金少鸿说,“仿制药应与临床结合,进行生产工艺过程调研,选定目标和对照药品后,根据信息制定试验方案,按照设计好的方案进行落实。”

 

(来源: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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