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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等药品造假将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 6/15/2009 10:05:29 AM         

今后,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以及用于急救、孕婴或危重症病人的多种药品,被查存在造假行为,将被直接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由造假查处地药品监管部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假药制售者追究刑责。

  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出通知,划定涉嫌犯罪的多种假药制售行为,强调各地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罚代刑”,即不能以罚款、责令改正或吊销生产许可等行政处罚,替代对制假

  售假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按照《刑法》规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国家药监局监察局副局长崔恩学坦言,基层药监人员反映,目前的刑事处罚力度尚轻。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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